湖南法治報訊(通訊員 彭友)4月9日,永順法院就一起濫伐林木案進行巡回審判。
案情簡介:2024年8月,被告人彭某某購買了永順縣靈溪鎮(zhèn)麻料村一村民責任山上的杉樹林,后彭某某在沒有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,雇請他人將購買的杉樹進行砍伐,并將部分被砍伐的杉木賣給他人。經(jīng)鑒定:被告人彭某某砍伐的林木為杉木,立木蓄積為73.72立方米。2024年9月9日,被告人彭某某經(jīng)公安民警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案接受問話。2025年2月,彭某某在原砍伐跡地上栽植樹苗,完成復綠。
庭審中,被告人彭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,并當庭表示認罪認罰。永順法院當庭宣判被告人彭某某犯濫伐林木罪,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,緩刑二年,并處罰金。其違法所得予以追繳。
法官說法:林木資源是我們的寶貴財富,濫砍濫伐、盜伐等破壞林木資源的行為,將會受到法律制裁。懲罰不是目的,共同守護綠水青山才是歸宿,請大家共同攜起手來,維護生態(tài)安全,共創(chuàng)美麗家園。
法條鏈接: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五條 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,數(shù)量較大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處或者單處罰金;數(shù)量巨大的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;數(shù)量特別巨大的,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。
違反森林法的規(guī)定,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,數(shù)量較大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處或者單處罰金;數(shù)量巨大的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。
非法收購、運輸明知是盜伐、濫伐的林木,情節(jié)嚴重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處或者單處罰金;情節(jié)特別嚴重的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。
盜伐、濫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(qū)內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,從重處罰。
責編:李穎
一審:曾金春
二審:伏志勇
三審:萬朝暉
來源:湖南法治報